导读:镇政府强拆门头被判违法后,竟安排在村组织已盖章的上报材料上添加“不同意”字样。专家指出此举属篡改政务材料、不正确履职,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安徽特稿 2025年3月24日,就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强拆 “门头”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老峰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强拆 “门头”违法;在确认违法后的2025年4月24日,老峰镇人民政府就当事人《请求建造附属设施门头申请书》进行了专件回复——《关于请求建造附属设施门头申请书的回复》同意由村组织上报材料后予以批准。因此,一审判决在前,同意由村组织上报材料后予以批准的回复在后。老峰镇人民政府当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兑现政府承诺。
老峰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建造附属设施门头申请书的回复》同意由村组织上报材料后予以批准,当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兑现政府承诺。
但是,在村组织第2次向老峰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也就是老峰镇人民政府不服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在上诉审判中,老峰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组织第2次报批材料后,在报批材料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却出现 “吴礼庭 ”篡改字样后补添加“不同意 ”。
据老峰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主任叶兴说:“不是我一个人而是几个人到吴礼庭家里去的, ‘不同意’是我们收到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材料后在吴礼庭家里添加的” 。
根据公安机关2025年7月14日出具《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报案人收)》证据证明,吴礼庭重新添加 “不同意”字样与前面材料相矛盾, “不同意”意见是由吴礼庭后来添加的。
根据吴礼庭陈述 :“老峰镇人民政府共4个人来到我家,让我添加‘不同意’三个字,其中有一个叫 ‘鲁方春’的人我认识,其他三个人我不认识”。
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老峰镇人民政府时没有“不同意 ”字样。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出现篡改字样“不同意 ”,是老峰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材料后添加的,具有故意性,是政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见证。
综上,根据公安机关《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报案人收)》调查证据、叶兴陈述、吴礼庭陈述证实: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出现篡改字样“不同意 ”,是老峰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材料后出现的,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时没有“不同意 ”字样;二、“不同意”意见是由吴礼庭后来添加的,并且与前面材料相矛盾。
就上述事实,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首席法律专家认为,叶兴等人作为公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收到村组织加盖公章上报建造房屋附属设施后,叶兴找到吴礼庭核实签名真假属于工作之职责,但是不能在已签名盖章的政务材料上另行增加文字或者减少文字,只能是核实签名是真实还是虚假,但是叶兴在核实中却让吴礼庭增加“不同意”三字,属于篡改上报镇政府政务材料,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贻误审批工作;且 “不同意”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应该归于无效;并且可以推断是以核实为名实质是行使弄虚作假和制造群众之间矛盾,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另外,吴礼庭“不同意”意见与前面申报表相矛盾,应认定吴礼庭存在虚假意见,具有故意性,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政务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因此,就此篡改政务材料事件,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老峰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问责。
据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老峰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确认老峰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强拆 “门头”违法,并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被侵权人于2025年8月1日向监察机关进行了举报。欲知查处结果,欢迎继续观赏下篇报道(待续)。